日前,四川省巴中市两个区的市场监管局先后发文:严禁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进行投诉举报,提出对“恶意投诉”不予受理,甚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临近3·15,这一表态让“职业打假”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
职业打假一直是存在不少争议的问题。执法、司法机关对此也态度纠结。有的法官在判决中旗帜鲜明地支持职业打假,也有法官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应被认定为普通消费者,甚至认为职业打假涉嫌敲诈勒索。
当然,买到假货后进行投诉乃至诉讼,获得赔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而究竟何为“恶意投诉”,则是需要严格界定的问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有些部门以投诉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来界定,认为以牟利为目的投诉就是恶意的。法律赋予了假货受害者在损失得到赔偿之外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这才让人们有动力去发现更多假货并通过打假将其逐出市场。举报投诉假货费时费力,如果没有利益,有几个人会去做呢?另一方面,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本身不是问题,只要是合法牟利,都应该支持和鼓励。
有的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为准,购买数量多了,“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就不是“消费者”。这也不妥。何为“不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不一定只能自己消费,还可以赠送亲朋好友。没有任何法律限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数量。
还有的以投诉次数为界定标准,投诉次数多了,就不是普通消费者,甚至涉嫌敲诈勒索。2021年,某县级法院就认为一名不到一年在该院提起近千起消费维权诉讼的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其移送警方进行刑事侦查。不过,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为手段。而维权索赔,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就不能认为是“非法占有”,依法提起诉讼,也不能认定为“威胁恐吓”。
那么,“知假买假”是恶意吗?根据最高法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理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至少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会受到法院支持。受法院支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却认为是恶意,显然并不合适。
当然,确实也有一些“职业打假人”是恶意的。有的是先栽赃再打假。2022年,长沙一家超市曾在监控中发现一名男子从自己衣兜里拿出一件商品放到了货架上,随后在这一区域发现了不属于该超市的快过期的火腿肠。杭州一个犯罪团伙采用故意藏起商超里的临期食品等过期后再购买等方式向商家索赔,甚至直接以过节过生日等名义向超市、供货商索要保护费。2019年,职业打假人王某在没有问题商品存在的情况下,以向行政部门举报商家存在消防问题或虚假宣传为由进行威胁,长期索取高额的“顾问费”。
此外,还有职业打假人把矛头对准了自制食品。2022年,重庆一家土特产店在网上卖了150碗自制粉蒸肉,被职业打假人10倍索赔。有些职业打假人甚至在线下门店购买现制现售食品后以其为“三无产品”为由索赔。类似的事件越来越多,引起了公众对职业打假人的普遍反感。法律对于现制现售食品的小作坊、小摊贩有着不同的管理规则,与法规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并不相同,职业打假人仅以其标签没有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时间、地点等为由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打假,或许也可以算作“恶意”。
某些执法、司法部门反对职业打假的理由,多是职业打假违背诚信原则、“浪费执法、司法资源”等等。但是,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前提是市场上确实有假货,而且公权力部门的监管力有不逮。在这样的情况下,职业打假行为实际上为执法部门提供了违法线索,减轻了执法部门的工作量,而不是相反。如果没有举报,执法部门看似可以减少工作量,但市场上的假货却不会少,市场监管部门是不是涉嫌失职呢?
巴中市两区市监局在文件中提出,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继续购买相同商品再投诉的,视为“恶意投诉”。但如果监管到位,违法商品第一次被发现后就彻底退市,消费者怎么会再次买到相同的商品呢?按照巴中市监部门的文件,是不是非法商品的经营者只要支付了一次赔款,就可以获得“免罪金牌”,继续售卖非法商品了呢?
对栽赃式打假行为,要坚决打击;对没有法律依据的打假,不应支持;但对“恶意投诉”的认定必须慎之又慎。毕竟,对社会危害更大的,是制假售假的不法商家,如果为了“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而实际上起到了纵容制假售假的效果,那就得不偿失了。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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